新京报:为云南“暂停劳教审批”叫好

2013年02月07日02:39  新京报 微博

  云南暂停劳教审批,此举已经昭示了劳教制度的未来,无论是改或废,实行了近60年的劳教制度,即将寿终正寝。

  据《春城晚报》报道,日前,在云南省政法工作视频会议上,省委常委、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宣布:“从现在起,我省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、缠访闹访、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。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,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,不再采用劳教手段。”

  这是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宣布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之后,第一个宣布暂停劳教审批的省份,标志着我国劳教制度改革迈出了切实的第一步。此前,据报道,广东省也有可能在今年适时停止劳教审批。虽然劳教制度的最终废或改,尚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,非某个地方或部门所能决定,因而目前只说是“暂停”。但此举已经昭示了劳教制度的未来,无论是改或废,实行了近60年的劳教制度,即将寿终正寝,成为一个历史名词。

  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宣布改革劳教制度,云南省的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。从一些案件看,对“三类对象”施以劳教,已成为个别地方惩罚上访和维权人员、钳制公民言论的惯用手法,有违法治和人权。例如,重庆任建宇因在网上转发了一些所谓负面消息,2011年被以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”为名劳教;2012年湖南永州唐慧因对未成年女儿被轮奸案的判决结果不满,多次上访被劳教等。这些人员因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而被劳教,完全不应该。

  除“三类对象”外,云南省还宣布“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”,这是更为积极的进步。对此,之前有不少人担心,如果停用劳教,将导致一些违法人员,例如多次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、吸毒成瘾人员、卖淫嫖娼人员等无法约束,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。其实,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。近年来,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出台或修改,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体系已日臻完善,基本实现了无缝对接。

  首先是刑罚与治安处罚之间基本对接。例如,以前对“多次盗窃”但达不到“数额较大”标准的违法人员,总觉得治安处罚力度不够,但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,因而劳教成了唯一选择。但2011年出台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明确将“多次盗窃”规定为犯罪,不再要求“数额较大”,就解决了这一问题。其次还可依据其他法律将劳教对象分流处理。例如,大量的违法行为,可直接适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,对吸毒成瘾人员可直接依据《禁毒法》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等。

  可以说,改革劳教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,即使全面停止劳教审批,也不会对我国社会治安造成明显影响。相反,停止劳教,把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治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,还能杜绝公权滥用、保障公民权利、树立司法权威,促进社会稳定。希望各地、各部门进一步行动起来,尽快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。

  相关报道见A19版

(原标题:为云南“暂停劳教审批”叫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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